商務部:距前一次信用修復不到1年或3年內累計達2次 不予以再次修復
作者: 方圓資信信用評級
商務部日前出臺《商務信用聯(lián)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?!掇k法》指出,懲戒名單主體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滿半年,主動糾正失信行為、消除不良影響后,可向認定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,通過信用承諾或參加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。距離前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~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達2次的,不得予以信用修復。
《辦法》對懲戒名單的認定、發(fā)布和推送、響應和退出作出規(guī)定,商務主管部門即日起將依照《辦法》將相關主體列入或移出懲戒名單,將名單信息向社會發(fā)布或推送相關部門,共同實施信用約束和聯(lián)合懲戒。
將懲戒名單分為失信聯(lián)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兩類,商務部各業(yè)務司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懲戒名單認定單位,負責依法依規(guī)、審慎認定懲戒名單,并對其合法性、真實性、準確性負責。
《辦法》指出,有關部門認定懲戒名單可依據如下信息:商務領域行政處罰、行政強制、行政檢查等方面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;司法裁判;其他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和規(guī)范性文件規(guī)定可作為認定依據的信息。
失信聯(lián)合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,重點關注名單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。同時認定單位認定懲戒名單時,應履行告知程序,明確列入的標準、依據、懲戒措施和相關主體享有的申辯權利等事項。
認定單位應及時向信用機構報送懲戒名單,并提出聯(lián)合懲戒建議。在懲戒名單的響應方面,要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失信聯(lián)合懲戒對象名單主體在直銷資質、商品配額等方面予以限制,對重點關注名單主體加強監(jiān)管。
懲戒名單主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退出名單:有效期屆滿且未再發(fā)生嚴重失信行為的;認定單位準予信用修復的;認定所依據的行政處罰等決定被依法撤銷的;相關認定標準發(fā)生改變,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。